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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實生活中,很多人在選擇和購買商品時,都習慣不看質量先看“牌子”。比如,很多消費者去外地游玩時,都會選擇當地一些掛著“老字號”牌匾的飯館就餐。今后,這些由地方評選認定的所謂“十大品牌”“老字號”等牌匾將消失不見。
數據顯示,目前由地方政府認定的著名商標約1萬件以上。誕生于上世紀90年代后期的“著名商標”,在市場經濟欠發(fā)達的早期,對于保護和推廣地方著名商標發(fā)揮了重要作用。但隨著認定泛濫,“著名商標”頻出問題。同時,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快速發(fā)展,這種認定受到的質疑越來越多。畢竟一個商標是否著名,應該由市場和消費者說了算,作為裁判的地方政府,并不適合直接認定。
因此,清理地方著名商標制度,是從根子上徹底終結“著名商標”亂象。在筆者看來,這是法治與市場的勝利。從法治角度來看,《商標法》及其實施條例都未設立“著名商標”,而一些地方相關制度中卻稱依據《商標法》制定,造成相關法律制度及法律概念混亂。而且,“著名商標”的認定也與國際公約不相符。也就是說,從法治角度審視,“著名商標”早就該終結。
從市場角度看,消費者才最有資格評判著名商標,但卻沒有權力。而且,某些地方把問題品牌認定為“著名商標”,實質性誤導了消費者和用戶。此外,地方過度保護“著名商標”,也阻礙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(fā)揮決定性作用。
商標本是企業(yè)為了經營所需,自行創(chuàng)立、設計、注冊、登記而成,主要是用于區(qū)別經營者的品牌或服務的標記,讓消費者能夠清楚辨識。而且,現代企業(yè)非常重視商標權益,往往會投入大量資源,去塑造品牌形象、維護商標權益,通過市場競爭獲得消費者認可,進而得到品牌溢價收益。地方政府認定和保護“著名商標”的做法,實際上是用行政權力取代市場競爭機制,人為給企業(yè)商標加戴政府信用的光環(huán),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和連帶責任,實則并不可取。不過,無論是終結“著名商標”,還是叫停其他評比,有兩個問題值得關注。其一,地方政府不認定“著名商標”以及不評比“十大品牌”后,某些行業(yè)協(xié)會或者“紅頂中介”會不會接著搞?其二,已經被認定為“著名商標”、“老字號”的品牌,在相關制度廢止、評比叫停后,能否繼續(xù)利用此類“榮譽稱號”從事宣傳、招投標等活動?
地方政府應遵循謹慎態(tài)度,以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為底線,不要過度干涉市場,不要做這些無謂的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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